2019-08-11 17:17
为进一步规范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严肃性,近期,省财政厅修订完善《青海省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办法》、《青海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
分类施策,提高针对性。《办法》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级次,省级预算部门按照是否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依据,分两组分别开展考评,根据各自特点,分类制定考评指标、有所侧重优化调整指标权重,避免“一刀切”的粗放式考评。
适当调整,侧重实效性。《办法》删减了部分评价标准、评价尺度难以把握且容易造成被评价地区和部门过度留痕、应付评价、无法体现差异性的定性指标,适当提高定量指标权重,使考评结果更为客观、有效。
严肃纪律,注重导向性。《办法》规定,凡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中在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编报虚假信息的,在确定的考评得分基础上,省级预算部门一次性扣减10分,各级财政部门则直接取消考评资格。
有奖有惩,强化约束性。《办法》规定,在结果通报、反馈整改的基础上,将省对下级财政运行绩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地区省财政安排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给予奖励;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各组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5位和后5位的部门,按照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限额控制数(不含专项转移支付金额)的10%相应增加或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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